主旨: 博連資訊公司員工旅遊公告
基於兩年辛苦的工作,博連全體員工將於93年1月9日(五)?92年1月13日(二)舉行員工國外旅遊!?
如果您有任何系統上的問題,請不必緊張不必擔心,台北及高雄公司還是會有值班員工來為您服務的唷!?^



主旨:國籍航空明年一月調降客貨運兵險附加費
民航局昨(卅)日表示,為反應國際保險市場現況,國籍航空公司決定自明(九十三)年元月一日起調降航空兵險附加費,其中國內航線現行每人每航段收取兵險附加費新台幣八十元,調整後每人每航段收取新台幣七十元。國際航線現行每人每航段收取兵險附加費三點六美元,調整後每人每航段收取三美元。至於國際貨運航線,由台灣出口至IATA TC1/TC2(美、歐、非、中東地區)每公斤貨物兵險附加費由新台幣四元調降為三點三元;由台灣出口至IATA TC3(亞、澳地區)每公斤貨物兵險附加費則由新台幣一點六元調降為一點三元。
民航局指出,美國九一一事件迄今雖已逾二年,惟由於國際局勢依然動盪不安,恐怖組織亦未停歇,故國際保險公司仍持續向各航空公司收取相關兵險保費,因此國籍航空公司暫仍無法停止向旅客及貨主收取航空客、貨運兵險附加費,但經國籍各航空公司向國際保險公司努力爭取後,保險公司業已同意調降相關兵險保費,為充分反映國際航空保險市場之變動並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故國籍各航空公司將自明年元月一日起調降前述所收取之航空客、貨運兵險附加費。
另已按原兵險附加費收取標準購買國籍航空公司國內線及國際線機票之旅客,均可於機場櫃檯報到劃位時辦理相關差額退費事宜,有關細節部分,惠請逕洽國籍各航空公司。
由於航空兵險附加費係屬臨時性之措施,故日後若世界局勢回穩,保險公司調降相關兵險保費時,該局將立刻要求國籍各航空公司調降或取消此項兵險附加費。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2.12.31


 
主旨: 中巴自由貿易協定今年一月生效實施
國貿局發佈,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本協定市場開放部分,關稅之降稅期程,在協定實施後將分立即、五年、十年三種方式取消彼此之進口關稅。
協定本文包括前言及二十一章共計二三四條條文,以及協定附件包括本文第3.04條巴拿馬之關稅調降表及中華民國關稅調降表;第4.03條第C節特定原產地規則;及協定本文第十章(投資)、第十一章(跨邊境服務貿易)及第十二章(金融)之中華民國與巴拿馬投資與服務業清單,該清單係採取負面表列方式臚列。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本文及附件之內容包括我國與巴拿馬關稅調降表,可自經濟部貿易局網站「推動FTA」
http://www.trade.gov.tw/banner/fta/index_fta.htm項下擷取。另我國關稅調降表及巴拿馬關稅調降表稅則編號係屬HS1996年版,相關轉換作業預訂於九十三年一月底完成後(HS1996年版轉HS2002年版本)將於上述網站上逕行公布。
我國出口至巴拿馬貨品欲享受該協定之優惠關稅者,需符合台巴自由貿易協定之原產地規則及統一法規之相關規定,並依「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向經濟部貿易局委託辦理優惠性原產地證明書之簽發機關申請台巴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機關如下:(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含該局基隆分局、新竹分局、台中分局、台南分局、高雄分局、花蓮分局);(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含該處高雄分處、台中分處、中港分處),相關原產地證明書格式及填表須知等附件可自經濟部貿易局網站
http://www.trade.gov.tw/richbull/bullcontent.asp?aaa=h&bbb=878&ccc=288下載。
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係我國在加入WTO 後所簽署之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其整體效益對我國未來與其他國家積極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建構全球經貿網絡之政策,甚具指標性意義,將可提高其他國家與我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意願。此外該協定對台巴兩國之經貿互動及邦誼之鞏固,亦將具有實質效果。該協定除可促進雙邊經貿與投資進一步深化外,台巴雙方之廠商另可分別藉由對方在美洲及亞洲之有利地理位置,做為拓展美洲及亞洲市場之門戶,並可拓展新的商機。



主旨: 政府提供物流業整合單一窗口服務
為配合國際物流業發展,由經建會邀集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及我海攬公會顧問張天欽律師,及該會常務理監事包括楊庶平、葉建明、陳木枝,及好好物流公司總經理蘇國殷等業者,開會研商結果已取得共識,政府單位對物流業整合提供單一窗口服務。
經開會研商經建會是指定各部會包括財政部是由關政司,經濟部是商業司,交通部是航政司作為整合國際物流業務單一窗口,以節省業者與政府單位公文往返的時間。
據了解,為提昇我國物流業務的運作,海運承攬業與空運承攬業証照合一,將可望在今年三月中完成修法工作,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有國際物流業此一行業名稱,但業者仍將持續推動,以配合國際貨物運輸潮流。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2.12.30
 


主旨: 關局同意建立貨櫃號碼比對系統
關稅總局採納高雄關稅局所提,希儘速建立EDI貨櫃號碼比對系統,並納入海運通關轉型作業辦理。
為配合此措施的施行,包括貨櫃號碼比對不符訊息,將增加出口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F91(進倉資料與出口報單貨櫃號碼比對不符),及倉儲或運輸業申報訊息回覆原因代碼三九六,二個訊息代碼。
進倉資料與出口報資料貨櫃號碼的比對,因資料到達先後順序不同,其比對不符訊息的回應,將採進倉資料先到,報單資料後到時,若貨櫃號碼比對不符,因應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知(簡五一0六)代碼F91 訊息予報關業者。
報單資料先到,進倉資料後到時,若貨櫃碼頭比對不符因應倉儲或運輸業申報訊回覆通知(簡五一08S)代碼三九六訊息予倉諸業者,另回應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簡五一0 六)代碼F91訊息予報關業者。
若出口報單屬免比對進倉資料報單(如策略聯盟廠商報單、新科報單等),其優惠措施仍應以維持。
另外,為避免因進倉或報關資料未傳送貨櫃號碼,造成無法比對或比對不符比率過高,間接影響通關時效,關稅總局請高雄關稅局對相關業者應進行宣導。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2.12.27


 
主旨: 關局釋義不宜向航空公司徵收修改處理費
關稅總局表示,已報關放行的空運出口貨物如因艙位不足,或經海關核准,並在關員監視下改裝班機出口,事後由海關予以更正出口報單及有關文件,是屬法規強制規定,且更正出口報單及電腦檔為海關後續主動行政作為,因此不宜對航空公司徵收修改處理費。
由於高雄關稅局提出對已報關放行的空運出口貨物,航空公司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改由桃園中正機場裝機出口,海關事後辦理更正出口關別電腦檔,應否徵收修改處理費,在執行上發生疑義,向關稅總局詢問  關稅總局對作了上述的答覆。
關稅總局指出,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已報關放行的空運出口貨物如因艙位不足,或經海關核准,並在關員監視下改裝班機出口,事後由海關予以更正出口報單及有關文件,除是屬法規強制規定,且更正出口報單及電腦檔為海關後續主動行政作為,此與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更正海關電腦資料檔者,應徵收修改處理費,兩者性質並不相同,因此不應對航空公司收取修改處理費。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2.12.27
 


主旨: 基關:報運關稅配額貨物涉虛報案件視情節處分
基隆關稅局表示,進口人報運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處分,應視其虛報情節態樣是否為達逃避管制之目的,如是,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論處,如否,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除小汽車及底盤外,全都屬於農畜產品,依海關現行作業規定,其配額係由財政部委託中央信託局核配,持有該局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才能在進口報關時依稅則第九十八章申報稅則號別適用配額內稅率,且不得以免審免驗(C1)方式通關,海關分估、驗貨單位本於職權負責把關工作。
在以往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報運進口之貨物,經查驗結果虛報數量,若配額證明書尚有足夠餘額以供核銷,且虛報部分並無其他不得進口之原因,仍可核銷證明書按配額內稅率計稅,不過,這項規定容易讓廠商有虛報免罰的預期心理,為避免類此投機心態滋生,財政部從嚴核示,就實施關稅配額虛報貨物案件,其虛報情事未涉及逃避管制者,申報部分按進口人所提具之關稅配額證明書予以核銷,虛報數量部分一律按關稅額外稅率核計所漏稅額。虛報部分之貨物若未經處分沒入,如進口人申請提領或押款放行,除核銷關稅配額證明書外,亦按關稅額外稅率核計其所漏稅額。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2.12.27


 
主旨: 海空攬業證照合一可望明年三月上路
海、空運承攬業兩照合一最快明(九十三)年三月中旬可望實施!交通部官員昨(廿五)日表示,上項兩業管理規則正由基隆港務局與民航局分別修正條文,依行政程序經交通部法規會核轉部務會報通過,明年三月中即可正式上路。
上項兩照合一交通部一方面順應業者反映,另方面對提升我物流業務,成為國際物流中心俾有助益。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2.12.26


 
主旨:標檢局免驗合格證通關延至明年四月施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原自明年元月一日起將實施免憑合格証書(紙本)通關,因為免影響農曆春節大量貨物通關作業,實施日期將延到明(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該局未來檢驗文件,含輸入檢驗合格証書、輸入監視查驗証明、先行放行通知書及應施檢驗商品同意免驗通知書,將只核發正本一份(聯),對於比對不符案件以及以預報方式的船機邊驗放貨物,仍憑標檢局核發的書面檢驗合格文件通關。
標檢局指出,目前該局傳輸的檢驗文件資料與海關電腦報關資料比對相符率偏低,尤其是食品部分,為避免增加業者往返困擾及引發電腦連線效益不彰的民怨,標檢局已請關稅總局進行第二次比對,以提高比對相符比率。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