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090703台灣新生報航運版【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經濟部投審會二日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非承攬)公共建設項目,僅開放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進行投資,但對於公共工程,其承攬部分暫不開放,其中「港埠與其設施」與「航空站及其設施」都採同樣嚴謹的資格條件限制。
投審會針對外界對於開放陸資投資項目包括機場、港口等交通基礎建設,會讓國家安全大門洞開等質疑提出說明。投審會表示,「航空站及其設施」,並未開放「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及裝備」(機場)、「航空器起降活動區域內之設施」(航道)、「維修棚廠」等屬空側及管制區,而僅開放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包括「倉儲」、「過境旅館」、「國際會議中心」、「停車場」等,並訂有嚴謹的資格條件與持股限制,其中外資(含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五○%,且不得超過台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限制。至於「港埠與其設施」,也有同樣嚴謹的資格條件限制。開放範圍限縮並有嚴謹的資格條件與持股限制,不致影響國家安全。
投審會強調,經濟部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及第四十條之一之授權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依法行政,並未迴避國會監督。由於陸資來台投資涉及層面較為複雜,因此政府針對陸資來台投資方式、投資項目及相關規範,是秉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原則,考量對國內產業發展、總體經濟、社會影響及國家安全等因素進行評估規劃。陸資開放已有完善管理機制與配套措施,並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未來並將評估陸資來台投資後對台灣整體經濟、產業以及社會影響,針對相關規範進行必要調整。
投審會指出,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業別項目,係依據「先緊後寬」、「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進行檢討,並採「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第一階段的開放項目中,服務業部分開放二十五項,占我國加入WTO服務業承諾表承諾開放之次行業一一三項之二二%,主要係考量的原則包括配合兩岸已簽署之協議,開放大陸籍業者來台設立船舶運送業、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