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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修正實施2016-09-26

大陸交通運輸部發布實施「海事行政許可條件」修正規定,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三款第(四)項、第四款第(六)項、第五款第(五)項中的「相關機構」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是規定有關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的條件,公司《臨時符合證明》簽發的條件為:(一)具有法人資格;(二)新建立或者重新運行安全管理體璨,或在公司《臨時符合證明》或《符合證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種類;(三)已作出在取得《臨時符合證明》後六個月內運行安全管理體系的計?安排;(四)已通過海事管理機構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五)申請人如是《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失效的公司,還應滿足距前一《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失效日已超過六個月。
公司《符合證明》簽發的條?:(一)具有法人資格;(二)安全管理體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種至少一艘船上運行三個月;(三)持有有效的《臨時符合證明》;(四)已通過海事管理機構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船舶《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簽發的條件:?一)新納入或者重新納入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管理;(二)已配備公司制定的適用於本船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三)公司已取得適用於該船舶種類的《臨時符合證明》或《符合證明》;(四)在船舶所有人未變更的情況下,前兩次未連續持有《臨時安全管理證書》;(五)船舶委託管理的,負責管理船舶的公司與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簽訂了船舶管理書面協議;(六)已通過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簽發的條件:(一)已配備公司制定的適用於本船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二)安全管理體系已在本船運行至少三個月;(三)公司已取得適用於該船種的《符合證明》;(四)持有有效的《臨時安全管理證書》;(五)已通過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中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所稱海事行政許可,是指依據有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由海事管理機構實施或由交通運輸部實施、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辦理的行政許可。請變更海事行政許可、延續海事行政許可期限,申請人可以僅就發生變更的事項或情況提交相關資料,已提交過的資料情況未發生變化者,可不再提交。
有關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審批的條件規定,船舶應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船舶狀況符合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並已制定各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與應急預案;需要護航者,已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
船舶擬進入、通過的水域為對國際航行船舶開放水域,停靠的碼頭、泊位、港外裝卸點須滿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載運貨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積載和系固的要求,且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物品;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核動力船舶或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設立驗船機構審批的條件,則為:具有與擬從事的船舶檢驗業務相適應的檢驗場所、設備、儀器、資料;具有擬從事的船舶檢驗業務的驗船能力和責任能力;具有與擬從事的船舶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執業驗船人員;具有相應的檢驗工作制度和保證船舶檢驗質量的管理體系;擬從事的船舶檢驗業務範圍符合交通運輸部的規定;需要設立分支機構的,設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檢驗管理的要求;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驗船公司,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驗船公司僱傭的外國公民應符合相應國家機關規定的資格和符合大陸關於外國人從業的規定,並持有船旗國政府允許在華從事法定船舶檢驗業務的授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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