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新修海關稽查條例 10/1上路
大陸海關稽查條例在施行近二十年後完成再次修訂,新條例將自十月一日?施行。其中,增加包括可向行業協會收集進出口活動有關訊息等措施,並提高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
大陸本次修改所稱之「海關稽查」,係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或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後三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進行稽查。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將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撤銷其報關註冊登記;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海く提供虛假情況或隱瞞重要事實;
(二)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其他資料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新版中國海關稽查條例一共作出十九項修訂,包括部分與上位法進行銜接的內容。例如,根據「海關法」規定,對保稅貨物和減免稅貨物的稽查期限為「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後三年內」,將「條例」中「經海關關長批准」修改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
同時,新條例也確立了海關可以委託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被稽查人委託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作為海關稽撬的參考依據。
按修改規定,海關進行稽查時,應在實施稽查的三日前,書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棄等緊急情況下,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
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查封、扣押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採取該項措施時,不得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對有關情況查明或取證後,應立即解除對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查封、扣押。
海關稽查組實施稽查後,應向海關報送稽查報告。
稽查報告認定被稽查人涉嫌違法,在報送海關前應就稽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徵求被稽查人意見?被稽查人應自收到相關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海關。海關應在嶽查結論中說明作出結論的理由,並告知被稽查人權利。
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接受海關處理,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台灣新生報航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