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6海空聯運貨物轉口、T7空海聯運轉口一段式通關規定修正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八日發布修正「T6海空聯運貨物轉口、T7空海聯運貨物轉口一段式自動化通關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T6海空聯運貨物轉口通關作業規定,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將聯運貨物申報進口貨物艙單(艙單類別應為「3」),再申報轉運申請書(N5301),其申請人可為運輸業者、承攬業者、運輸業者宣告之承攬業者或上述業者委任之報關業者。
T6轉運貨物應事前訂妥出口班機,及取得主、分託運單號。申請人(報關業者、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以連線(或人工︱限特殊狀況)將N5301訊息傳入,將以單證合一核覆訊息(NX5106)回覆不受理),經邏輯檢查及銷艙後(原則均以C1方式通關,並列印於准單上;如有密、通報則於准單之海關處理紀錄欄將通關方式C3列印於上,以提醒相關人員注意)電腦自動一次列印轉?准單四聯,其中第一聯持憑繳納倉租及提領貨物,第二聯起運?駐庫海關存查,第三、四聯封交目的地空運關區海關。
該聯運貨物如有加裝、分裝或改裝、變更標記、包裝或短卸者,均限於法令許可存儲轉口貨櫃(物)之區域內辦理,並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口艙單之分割、合併或更正件數事宜。
機場出口貨棧業者於聯運貨物進倉後,應將出口貨物進倉資料訊息N5201傳送海關,海關空運系統收到後於出口報單一檔註記備查。聯運貨物如有轉機出口時,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至於「全部」貨物退關不擬轉機出口時,空運關區出口通關單位應在電腦上完成有關退關註記作業後電傳起運地進口艙單單位辦理「轉運申請書」註銷(即艙單恢復)手續,駐庫關員應將該貨物加封或押運回原卸存之轉口地銷案。
依T7空海聯運貨物轉口通關作業規定,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將聯運貨物申報進口貨物艙單,再申報轉運申請書(N5301),其申請?可為運輸業者、承攬業者、運輸業者宣告之承攬業者或上述述業者委任之報關業者。
轉運申請書可利用訊息(N5301)傳輸或以書面向海關辦理。以訊息傳輸經邏輯檢查不合格者,將以單證合一核覆訊息(NX5106)回覆申請人不受理;其以書面申請者,應將轉運申請書(N5301)遞交海關。T7放行後核銷進口艙單,出口海運運輸業者傳輸出口裝船清表(N5262)後核銷T7轉運申請書,出口貨物艙單之艙單類別應申報出口「2」。T7轉運貨物應事前訂妥出口之船隻,及取得S/O裝貨單號碼。轉運准單電腦放行後,申請人及起運地倉儲業者接收轉運准單放行訊息(N5302)。(新生報航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