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我國與巴拿馬貿易協定原產地地證明書號碼填報規定 財政部關稅總局 公告 發文日期:2004/1/14 發文字號:台總局徵字第0930100308號 主 旨:公告符合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物,依規定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原產地證明書號碼時,如不足十四位碼,應請於該號碼之前各空格補填「0」,以補足十四位數,以免造成錯單。例如原產地證明書號碼為1234567,請於該欄位填報00000001234567。 依 據: 公告事項:公告符合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物,依規定於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原產地證明書號碼時,如不足十四位碼,應請於該號碼之前各空格補填「0」,以補足十四位數,以免造成錯單。例如原產地證明書號碼為1234567,請於該欄位填報00000001234567。 主旨:公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亞塞拜然共和國及烏克蘭等三個國家,自行政院核定日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適用第一欄稅率 公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亞塞拜然共和國及烏克蘭等三個國家屬與我有互惠待遇之國家,自行政院核定日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適用第一欄稅率。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第四項及行政院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院臺財字第0九三00八0二八三號函。 附:
主旨:交長與海運業座談排定二月召開 新春新政,海運業界對航運政策有新期許!交通部長林陵三預定在二月份間與海運業界召開航運業座談會,聽取航運業界建言,海運業界期盼交部在海運政策及法規方面,能創造業界新商機,與增加貨物運籌的空間。 交通部正邀集全國船聯會、船代公會、台北市海攬公會、海研會、台灣國際物流協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國內主要航商,預計召開航運業座談會,以了解航運業界建言,目前正彙總相關單位建議。 據交通部航政司官員表示,去年元月三日召開的交通部長與航業界座談後,對於業界意見,交通部均有列案控管進度,且成效良好,可以立即修正的,交部均儘速修改,不能立即修正也均有列定執行的期間,因此座談會的召開不會只是聽取業界建言的空談,而是確實有執行。 據了解,今年座談會中預料兩岸航運、噸位稅等依舊是發燒話題。 主旨: 海關向航商重複收取規費交部提質疑 財政部「一頭牛要剝兩層皮」,即港務局向航商收取的使用費、管理費及其他服務費等項目,認定為規費法之規費,仍須繳交「規費」乙事,交通部認為,有重複課稅之嫌,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已函文財政部釋示。 交通部指出,該部所屬之國內各商港管理機關為一行政機關(係受行政組織法之規範)亦兼具公(營)企業之營利事業特性,其立於行政機關立場執行公法、公權力事項時,所收取各項費用,自當依據規費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徵收行政、使用規費,自屬規費性質,殆無疑慮(行政規費如許可證費、船舶所有權(抵押權)登記費、船舶檢丈費、小船駕駛證照費……,使用規費—如商港服務費)。 惟其基於公(營)企業之立場所提供之服務、設施或某種權益(非涉權力管理作用)等事項供航商、業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之利用關係,即含有「等價交換」之對待給付性質(具私法性質),其與規費法之規定自屬有別;況目前國內各商港管理機關依渠等港埠業務費費率表之項目及費率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悉依營業稅法規定加徵營業稅。 依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商港管理機關與公私事業機構向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管理費與其他服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依各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之使用費、其他服務費之項目及費率均認定為營業收入,今若將使用費、管理費與其他服務費等之任一項目認定為「規費」,則衍生同一法條之規定,部分規範具「規費性質」之收入,部分規範具「非規費性質」之收入,適用法條易生爭議,其分割法條分別適用者,亦有違法理。 國際(內)航線之船舶進入商港區域,使用商港設施等,需依海關規費徵收規則徵收(海關助航服務費)及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暨「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徵收船舶、貨物、旅客等徵收商港服務費;海關助航服務費、商港服務費均具「規費性質(詳貴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四六號函示在案)」,殆無疑義;今倘將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收取之使用費、管理費與其他服務費等,再逕行認定為規費法之規費(含行政規費、使用規費),則對於同一案件,即有重複課稅之嫌,有違租稅公平原則。(資料來源:中華航報1/9) 主旨: 空運網際網路ASP報關系統三月上線 關稅總局昨(八)日表示,空運網際網路ASP報關系統預定今年三月上線,該系統將可提供報關人在利用關貿網路報關外的另一種選擇外,並可作為備援之用,且試辦期間將不收費。 關稅總局依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劃,負責重改善貨物通關及保稅作業環境的子計畫,其中空運網際網路系統ASP報關系統,已在去年底完成該系統的委外建置及驗收,目前正進行全國性宣導及上線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預定在今年二月份起,分別假關稅總局、台中關稅局及高雄關稅局,針對報關業者及進出口商,辦理六場宣導講習,並提供學習光碟,另於該系統也提供線上學習功能,以利報關人練習使用。 使用該系統的報關人,包括報關行、進出口商需事先到經濟部工商憑証管理中心,個人需到內政部憑証管理中心申請憑証,再到該系統先行登錄後,即可使用網際網路報關。 海關指出,使用該系統需準備硬備設備包括,政府憑証中心建議使用的電子憑証讀卡機,可連上網際網路的個人電腦,E MAIL 帳號、印表機,而軟體設備則建議安裝瀏覽器IE6.0以上。(資料來源:中華航報1/9) 主旨: 貿局:我向美提出CSI修正意見 國貿局長黃志鵬指出,有關台北雙方簽署貨櫃保全計劃(CSI),我國己對原則性聲明草案提出修正意見,目前美方正就我對我方意見進行研議中。 黃志鵬是在昨日國貿局召開的九十二年度年終紀者會,做了上述的表示,他談到,在全球前二十大貨櫃港口中,我國是屬談過但沒有正式簽署,預期對原則性聲明草案進行確認,及正式簽訂後,我輸美貨櫃將可減少通關時間,達到貿易便捷化目標。 他並指出,今年貿易推廣目標除將拓銷全球外,尤其將加強對韓國與印度市場的促銷,並期盼今年全年進出口貿易量,可達到兩位數的成長。(資料來源:中華航報1/12) 主旨: 報關業分類申請案基隆關即起受理 基隆關稅局即起至二月底前,理申請報關業分類案件,經評定為合於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之報關業,該局將依關稅總局核示原則降低進、出口貨物抽驗比率,以資鼓勵。即起凡符合「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之報關業,請向報關行管理單位領表,並於二月底前,檢具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向該單位申請報關業分類。 基隆關稅局指出,經評定為合於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之報關業,該局將以書面通知,並依財政部關稅總局核示原則予以降低進、出口貨物抽驗比率的優惠。 如經核定為合於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之報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其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的資格: (一)報關業員工對關員威脅、利誘或施暴,經依關稅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處分者。 (二)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其所漏進口稅額、溢沖退稅額或經處分沒入貨物之價值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海關依法處分有案,該年度合計三次或以上者。 (三)申、出口貨物有侵犯智慧財產權、仿冒或違反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規定,該年度合計三次或以上者。 (四)報關業者經依關稅法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條規定受警告或罰鍰處分,該年度合計六次或以上者。 (五)當年度受停止報關業務處分 (六)其他違法情事者。(資料來源:新生報) 主旨: 基隆關宣布出口報單派驗時間 為落實海關辦公時間辦理通關業務,基隆關稅局宣布出口組出口報單派驗時間,請出口廠商及報關業者配合辦理,並請報關業及輪船運輸業轉知其所受託之廠商,於報運貨物出口時宜提早進倉(站)。 該局出口組出口報單經電腦抽中應驗(C3)者,派驗時間如下:(一)正常辦公日(派驗二次):上午九時;下午一時三十分。(二)例假日前一日(派驗四次):上午九時;下午一時三十分、三時三十分、五時。 報關業及輪船運輸業請轉知其所受託之廠商於報運貨物出口時,貨物宜提早進倉(站),傳輸報關經電腦抽中應驗(C3)者,請及早投單申驗。 基隆關稅局指出,該局出口組不受理個別派驗,逾派驗時投單者則留 置於下次或次一辦公日派驗。例假日前一日僅驗貨至當日二十二時為止,未查驗完畢之報單以「時間不足」退單,另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再行查驗,請相關業者共同配合。 至於該局其他分支局如因地制宜,個別訂定派驗時間,亦請配合辦理。(資料來源:新生報) 下禮拜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