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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運承攬業申報艙單及裝船清表申報時限 公告 2016-08-25

財政部關務署二十二日公告海空運承攬業者申報艙單及出口裝船清表之申報時限。其中,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者,即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申報。(二)船舶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申報。


關務署昨公告承攬業者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空運出口貨物艙單、海運進口貨物艙單、海運出口貨物艙單、出口裝船清表之申報時限事項。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大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申報完成。(二)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申報完成。


至於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依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船舶抵達前為之,並得以出口裝船清表替代。惟自本(八)月二十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寬限期限內,海運出口貨物艙單得於出口船舶結關前完成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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