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熳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該進口貨物除其納稅義務人或關係人業經海關通知依第12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者外,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此為「先放後核」的通關方式。實務上廠商進口貨物於通關時經海關抽核發現誤報稅則造成漏稅情事,除直接改列稅則當場徵稅外,事後會再依上述規定調閱該廠商6個月內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逐案核發稅單補稅。
關務署表示,申報稅則號別若屬顯然錯誤者,則依同法第65條規定調閱該廠商1年內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逐案核發稅單補稅,並按日加計利息。事後補稅對進口廠商而言,可能因無法核實估算售貨成本而造成損失,或因此遭海關降級處分,另外也增加了海關稽徵成本,對徵納雙方均不利。
該署進一步重申,海關業已實施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該制度是幫助廠商為確認貨物的關稅稅率與輸入規定以估算成本而設,是免費的便民服務項目。廠商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逕向擬進口地關區辦理。進口貨物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各關區申請,經該署複核各關區歸列意見後,由各關區函復之。前開辦法可自該署網站之稅則稅率查詢系統下載。(網址:http://web.customs.gov.tw/rate/rate/tariff_pre_line.asp)
新聞來源:財政部關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