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關總署發布「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管理要求」即起生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報關企業提前申報者,應先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資料。其中,提前申報進口貨物應於裝載貨物的進境運輸工具啟運後、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向海關申報;提前申報出口貨物應於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三日內向海關申報。
依提前申報管理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向海關提前申報,應符合有關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如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按照海關要求交驗有く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進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資料,有關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出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在海關規定期限內運抵海關監管場所,海關撤銷原提前申報的報關單。因故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墥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資料,有關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