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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通關新增自動提醒貨物復出口期限訊息2014-11-20

海運通關系統新增自動提醒貨物復出口期限訊息,海關籲進口人密切注意電子通知。財政部關務署昨天表示,為提升服務品質,對於進口貨物需再復出口案件,於海關通關系統,新增「H21」即時通知功能,自動篩選該類進口案件及計算復出口期限,並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主動發送「暫時進口押放案件,復運出口期限將至,應辦理退運出口或展延申請」電子訊息通知進口人(報關業者或貨主),請進口人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進口貨物如展覽品、盛裝貨品用的容器等,得以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進口人在進口之翌日起半年內或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將原貨復運出口,海關即可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擔保責任,減輕業者的進口成本負擔,為關稅的優惠方式之一。

 該類案件,業者雖有自行注意復出口期限義務,惟仍有業者因未注意而逾期,造成押金必須抵繳情事。因此,該署落實創新服務,改造服務流程,利用海關原有的通關系統,新增即時通知功能,自動計算復出口期限,並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自動發送電子訊息通知進口人,避免延宕復出口期限。

 該項創新服務實施後,從源頭直接管控,通知訊息之內容正確、完整,可避免人為疏忽,海關統計今年一至八月已有八百九十一件待復運出口案件,是以電子訊息取代人工通知,除可節省以電話通知費用及時間,達到節能減碳效益外,更可利用即時提醒功能,主動提供服務。(台灣新生報航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