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表示,原規定自不同關進、出口之三角貿易貨物,須於出口地海關出口單位完成出口報單通關手續方能裝船(機)出口,本次修正放寬此類貨物得於原進口地海關之出口單位辦理出口報單通關手續,惟為使此類案件之出口報單具識別性,請業者配合於出口報單號碼第3、4碼繕打裝船(機)出口關別,俾利海關稽查或倉棧單位辦理監視裝櫃加封或押運作業。
該署並表示,為便利三角貿易案件之進、出口報單得以相互勾稽,請業者配合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三角貿易及出口報單號碼,並於出口報單第1項貨物「原進口報單號碼」欄填報進口報單號碼,另尚未轉換新通關訊息(XML型式)之業者,則請於出口報單第1項貨物「原進倉報單號碼」欄填報進口報單號碼。
該署進一步說明,海關向來非常重視關務法規合理化,對於通關作業不合時宜的部分均審慎檢討,以求與時俱進並符實務需求,三角貿易通關作業除本次大幅修正外,亦已於102年7月公告放寬自同一關進、出口案件,如屬CY櫃之貨物且進、出存放於同一貨櫃集散站者,得按原儲位傳輸出口進倉資料,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俾簡化相關作業,便捷通關。(財政部關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