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6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因應兩岸海運航行?間短、運輸成本遠低於空運運輸,以及貨物作業倉容空間需求大等特性,財政部關務署研議於海運港埠設置海運快遞專區,以營造便捷、安全之快遞貨物通關環境,達到貨暢其流、增加就業人口、提升經濟發展願景。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草案總說明指出,為兼顧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便捷及通關秩序之維持,特借鏡現行海關辦理空運快遞貨物通關經驗,規劃相關通關作業流程,草案共三十二條,其要點包括: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輸出人之海運快遞貨物不得合併申報,但進出口文件類除外。進口海運快遞貨物應先艙後報,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報單。海運快遞貨物報關委任書得以傳真文件替代,或採長期委任方式辦理。進口海運快遞業者作戶對戶之運送時,得以自己名義辦理報關。文件及低價類之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海運快遞業者得以自己名義辦理報關。
進口海運快遞貨物應先艙後報,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報單。海運快遞貨物報關委任書得以傳真文件替代,或採長期委任方式辦理。進口海運快遞貨物應繳之各項稅費,得以先放後稅或預繳保證金方式辦理。海運快遞貨物應徵收快速通關處理費。申請設立?區之業者,其資本淨額應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不足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則應提供擔保。經海關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業者,應依規定期限完成專區建置,並經海關實地勘查核准登記為海運快遞專區業者後始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