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諮環球

自貿港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修正2013-09-05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之推動,財政部關務署昨(二十八)日發布「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本次修正除了擴大自由港區營運效能、簡化委外加工審查條件、審查程序及控管貨物進儲、提領之帳務處理事項外,並放寬廢料、廢品、下腳處理及貨物盤點規定,以有效簡化通關流程、降低行政成本,同時兼顧法令鬆綁。

關務署副署長陳錫霖表示,?利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的推動措施,各類關務措施也將配合簡化,打造便利經商環境,增加國內產值。本次修正內容有五大重點,其中增列自由港區事業得委託及受託辦理修理、測試、檢驗、加工作業之處理,以擴大自由港區營運效能。為提升審查效率,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二階段委託加工案件由管理機關(交通部)核准,本次簡化委外加工審查條件及審查程序,增訂海關得將委託加工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核准事項,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以利其加工審核作業銜接。

為簡化及控管自由港區事業辦理有關貨物進儲、提領之帳務處理,本次垼列自用機器、設備之消耗性物料,事先向海關報備核准,得憑領用數除帳;進儲供修理後再輸出或銷售之貨物,其使用之零組件,因情況特殊無法編製單位用料清表,得依領用數除帳之相關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存儲之貨物,因貨物性質經海關查明屬自然短少者,短少部分得核准除帳,以簡化及控管貨物進儲、提領之帳務處理事項。

為考量實務作業需要,本次放寬廢料、廢品、下腳處理,增訂作業過程產生之廢料、廢品、下腳,因情況特殊,得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不運回自由港區之例外規定。

為利執行盤點作業,放寬貨物盤點規定,增訂因故無法?回之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及展覽貨物,應向海關申請核准於區外辦理年度盤點作業之規定。增訂自由港區事業辦理年度盤點作業時,同一料號之原料,如部分為免稅,部分為已稅,年度結算時應一併列入盤點,並按實際使用數量沖銷免稅及已稅原料帳;未能查明其實際使用數量者,應優先沖銷免稅原料數量;已稅原料發生盤差者,免予補稅。

台灣新生報航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