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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 開放陸資從事港埠服務業2013-08-02

20130801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黃雅羚╱台北報導】有關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涉及開放陸資投資港埠貨運倉儲業,交通部進一步說明指出,為避免對既有港區經營業者造成衝擊,開放陸資投資之港埠服務業項目係限於BOT公共建設案件,並設有諸多限制條件,且大陸投資業者僅得派少數業務主管人員來台,實際碼頭工作權屬本地居民,不致剝奪港區?有勞工的工作權益。

交通部表示,開放陸資投資港埠服務業項目需屬BOT特許公司可經營業務範圍、限制於投資新建之商港區域,不得擴及既有依商港法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之港區,並排除內陸貨櫃集散站範圍、限制陸資持股比例須低於五十%,不得超過其他非陸資最大股東之持股比例,且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有鑑於海運及港埠事業為全球性、跨國性產業,面臨國際激烈競爭,宜建構優質投資環境,吸引外資(含陸資)經營或擴大投資,以發展我國港埠為運籌基地之目的。因應兩岸關係發展及大陸擁有廣大之經濟市場,逐步開放陸資投資暨營運我國港埠設施,可加速港口建設發展並提升港埠能量、吸納大陸船隊運力增加我國商港航線密度並縮短全球物流鏈、增加大陸轉口貨源及提升港埠營運績效、進而帶動周邊產業整體發展。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服貿協議開放港埠服務業屬政府第二波已開放陸資來台之投資項目,截至去年十二月底,經濟部投審會已核准一件,投資金額約一•三九億美元。該投資案營運迄今,業者已調整歐亞航線彎靠高雄港,預估每週約有八百TEU貨櫃量,確有助於提升高雄港貨櫃裝卸量及增加航線密集度。

有關業者指出「只要透過在台入股或在第三國成立控股公熥間接參與,就能百分之百持股掌控」乙節,應與事實不符,併釐清說明如下: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陸資如經由第三地公司來台投資,陸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即需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如其投資的業別項目有持股比例限制者,投審會於審查時,係採加權計算,不可能產生陸資百分之百持股的情形。

二、同辦法第五條規定,陸資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均須事先申請許可,並依照附圖計算其持股比率,亦不可能產生陸資百分之百持股掌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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