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諮環球

關稅修法擬納海攬業 船代業反對2012-05-01

(轉載自台灣新生報)海關為能順利推動「關港貿單一窗口」,計畫將「海運承攬業」及「承攬運送」之名納入關稅法,可自行傳送艙單、發提單。為維護船公司(船舶運送業者)應有商業經營權責、法益,及維持海上貨物運送與通關秩序,基隆船代公會以書面表達反對意見,高雄船代公會常務理事黃德成亦認為,取消原法條再創新規範,相當可惜,且對相關業務推行不見得有利。
海關積極推動「關港貿單一窗口」,刻正研擬相關法條修正草案,同時,亦徵詢業者意見作為參考依據,然而,不同業者對於各項改革表達不同聲音,基隆與高雄船代公會分別就細目表態立場。
基隆船代公會說明,「關港貿單一窗口」需海運承攬業配合辦理,如轉口艙單詳實申報貨名根據提單申報、海運艙單二段式傳輸等事宜,修法讓海運承攬業以「承攬運送」之稱納入關稅法,可自行傳輸艙單、發提單,不需再經由船公司授權及同意。該會對此認為,若發生運費未繳,而貨已遭提走,該由誰負責?
且海運承攬業在海上運送契約中為「託運人」,並不是收貨人,也非運送人,海運承攬業(託運人)將招攬之貨物交船公司(運送人)裝船後,海運承攬業只負有讓收貨人享有如數完好提領貨物及運費支付權責,但「進口、轉口通關作業者」是船公司依法規明定所附於應負之運送責任。
運送契約中所涵蓋的法律行為,即船公司負有將貨物於航程中安全運抵目的地之責,非海運承攬業者所應負之責,基於貨物運送責任之釐清,以避免滋生紛擾,應維持現狀,不宜變更現行法令規定。
而高雄船代公會常務理事黃德成代表該會原則認同基隆船代公會看法,認為取消原法條再創新規範,相當可惜,且對業務推行不見得有利。
海關預訂進出口預報貨物資訊發展時程將分二階段建置,第一階段為出口通關及公用資料維護等相關系統,預計明(一二)年上線,而進口通關、轉運轉口通關、入境旅客行李處理及關務行政等相關系統為第二階段,計畫一四年上線。
每當修法,又是面臨各方勢力的角力拉扯,如何斟酌成就多贏局面,正是考驗主事者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