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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擬修正自貿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2016-03-09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配合業者需求並檢討不合時宜條文,簡化通關實務作業需要,將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為使自由港區貨物具多元出口方式,將增訂自由港區事業兼營港區貨棧及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者,其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移運至其快遞貨物專區,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辦窲通關。

本次修正共增訂一條,修正十一條。草案指出,目前申請委外加工案件已依該辦法第九條規定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為求一致,將增訂海關得將委託修理、檢驗、測試申請案件,委託管理機關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申請將貨物輸往保稅區、課稅區或自保稅區、課稅區輸入貨物,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關,鑑於其貨物尚在國內流通,具港區事業身分者均可申請上開按月彙報作業,將刪除「自由港區事業及」等文字;另增訂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辦理按月彙報,其進出區時所填具之運送單、裝箱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內容,應與實?貨物相符之規定。

為利貨物控管,本次將修正自用機器、設備於運入自由港區滿五年後,尚未出區者,仍應列帳管理。

增訂自由港區事業因加工、製造,得依原料之貨物性質或型態,選擇含損耗或不含損耗使用數量編製單位用料清表,並修正自由港區事業改變原核准修理、檢驗、測試、加工貨物之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應於該貨物出區前,編製單位用料清表送審之相關規定。

為符實務需求,將增訂自由港區貨物於存儲期間變質或過期而無商業銷售價值,得依規定辦理報廢。為符合實務作業及確保年度盤點正確性,將明定區內與區外?年度盤點應於同日辦理;並增訂按月彙報之貨物應於盤點日前彙總填具報單辦理通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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