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航港界高度關注的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貨櫃查證重量要求,國內著名海商專家與海商法學者王肖卿認為,公約新規定的條文其實非常簡略,較詳細的指導原則,不如說是補充規定,注意公約及指導原則的文字,可了解新規定強調與針對者:一是「託運人認證」,二?針對「整櫃」要求櫃重,三是每個「重櫃均須過磅」,這些都是台灣目前作業方式,公約生效施行後,也將自積載圖查起,而非針對個別貨物的貨重,因此毋需多慮。
王肖卿指出,個別貨物在實務上,須先由貨方提供貨重資料,由於班輪運輸以體積貨為主,體積為計算運費基礎,重量則僅為參考數字,因此多由貨方提供,船方亦多不質疑,逕行填列於提單,然重櫃出口台灣對重櫃過磅,記入裝貨積載圖(本次公約所用之stowageplan,實則多稱bayplan),而非以個別裝櫃貨物之重量加總,此種作法台灣已行之有年。
不論對公約或對指導原則,王肖�F認為台灣都不必過度擔憂的理由如下:
(一)所有規定:包括託運人申報重量、載入提單、艙單,係行之有年之舊規定與舊做法,新規定僅增訂1.託運人應簽字負責。2.併櫃由領受主提單之託運人簽字負責。3.未申報重量之貨物應由港務單位與船方強行過磅,費用另訂協議。
(二)查證重量之方式,指導原則訂定兩種,一是過磅、二是就內容物查證後再加計載於貨櫃門下方之貨櫃皮重。使用工具則為依國內法發證或國內校準之工具。因此過磅之準確與否,其實無須擔憂。
(三)如有封包並註明重量之重量之封包貨物,以包裝重量為準,無?再查證。
(四)轉口重櫃到港前已由前一港通知櫃重,亦無須再查證。
(五)本次責成之託運人回歸班輪運輸之海運生態,其實指承攬運送人,以及主提單中之主要承攬運送人。
(六)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救助公約之主要目的係為航行安全,船舶之載重資料則依裝載計畫之記載,責成託運人實則仍為責成船舶營運公司、即目前班輪運輸之船東或船舶承租人(charterers)、船舶營運人(operator)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