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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中關稅局 業務公告2011-06-01

業務公告:


       公告進口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貨物,所報CCC號列不論已注記或未注記稽征特別規定代碼L*者,應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並于稅費欄自行報明應繳納之稅捐。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喥「陸、進口通關使用表格、訊息之作業規定」八.「簡5105、簡5105A進口報單」三、(二十一)及九.「簡5105S進口報單」四、(二十一),配合修正如附件12劃線部分,自一百年六月一日實施。


 


 


本文摘自:


財政部台中關稅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530
發文字型大小:公告字第1008002620
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100520日台
           總局征字第1001010640號公告轉
           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十六
           條第六項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
           辦法第二十六條。

局長  馬 幼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