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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2016-04-28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二十六)日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本次通過之修正案主要內容為四大部分:WTO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APEC環境商品、臺薩宏自由貿易協定、為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二○一二版之修正。除配合臺薩宏自由貿易協定修正品項,我與薩、宏任一方通知完成必要之內部法律程序三十日後生效外,其餘項目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有關進口人是否得適用海關進口稅則修正後之稅率,依關稅法施行細則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準據。



關務署昨表示,本次修正案係履行我?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及亞太經濟合作(APEC)二○一二年領袖宣言之降稅承諾,落實「第一屆臺薩(薩爾瓦多)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執行委員會」完成簽署之第六及第七號決議文,同時為利海關確實執行椰子關稅配額政策,合計共修正增註二項;稅則稅率(八位碼稅則號別)部分:刪除二十六項、增訂七十一項、修正一二二項。


一、WTO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部分:依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宣言附件所載二○一項資訊科技產品及經各談判成員核可之我國關稅減讓表,以一○四年適用於WTO會員最惠國待遇之稅率(稅則第一欄稅率)為基礎稅率,最遲不晚於今年七月一日,並在完成國內程序之相關要求下,以立即調降為免稅(三十六項)、三年四次等幅調降為免稅(一一四項)、或五年六次等幅調降為免稅(十項)等三種降稅期程,逐步取消進口關稅,稅則八位碼刪除二十六項、增訂六十八項及修正一一八項。


二、APEC環境商品部分:依據二○一二年底APEC俄羅斯海參崴領袖會議達成五十四項環境商品降稅清單共識,各國領袖承諾在二○一五年底就該清單中所列環境商品關稅稅率降至五%或以下,我國於一○四年十二月九日公布調降風力發電機組等四項貨品關稅稅率。嗣接獲APEC其他會員體表示,我國未就稅則第8501.64及8502.39目下所有稅號執行降稅,為與各會員體降稅作法一致,經整體產業評估後,再認列稅則第8501.64.10號「輪機發電機,輸出超過七五○仟伏安者」及第8502.39.10號「輪機發電機組」等二項產品為環境商品,並調降其關稅稅率為五%。


三、臺薩宏自由貿易協定部分:臺、薩、宏三方代表於「第一屆臺薩宏自由貿易協定執行委員會」共同簽署七項決議文,其中第六號決議文調增薩國每年輸出至我國之精製糖配額數量至一萬公噸,並維持該國年輸臺粗、精糖總量六萬公噸;及第七號決議文調降薩、宏兩國輸臺之檄樹(諾麗)產品關稅稅率為免稅。為執行決議承諾,因此配合修正稅則增註一項、八位碼增訂三項及修正二項。


四、為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二○一二版之修正,十位碼貨品分類號列增列其他椰子,因此配合修正稅則第九十八章增註五規定,增列其他椰子換算為帶殼椰子之換算比例,以計算其關稅配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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