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謜氶A屢有發現進口人隨意於發票上增列或更改交易條件,例如將EX-WORK或FOB改為CIF,以致產生短報運費及保險費情事。為避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涉嫌?驗變造或不實發票,誤觸刑罰或被處罰鍰,該署特別重申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交易價格。
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時運費及保險費均屬應稅項目應併入計算。關務署昨(十一)日表示,目前我國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之計算係以CIF(起岸價格)為基礎,因此如原始交易條件為EX-WORK(出廠價格)時,在申報完稅價格時應將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計入完稅價格。
該署表示,擅自更改交易條件已涉及變造發票,依規定除補徵短徵之進口稅費外,並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不等之罰鍰;如涉有變造發票情事者,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關務署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以免誤觸法規,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