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交通運輸部發布「船舶登記辦法」草案,將加強船舶監督管理,規範船舶登記行為,並保障船舶登記有關各方合法權益。草案規定,船舶不能用與國家領導人姓名相同或相似的名稱命名,另於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的中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依據自貿試驗區相關方案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和港澳台獨資企業的船舶,可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國際船舶登記。國際登記的船舶取得中國國籍,可懸掛中國國旗,但只能從事國際及港澳台航行、停泊和作業。
草案內文規定,船舶取得識別號後,申請登記前,船舶所有人、由船舶建造人等可申請核定船名。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個名稱,船名不得與登記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船名經核定後,在任一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手續時均可使用。二十四個月內未辦理船舶登記手續者,經核定的船名自動失效。船名不得使用帶有民族歧視性或殖民主義色彩、或有不良文化傾向和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使用的文字。除經有關機關批准外,船名不得使用與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名稱相同或相似,與國家機關、政黨名稱相同或相似,與國家領導人姓名相同或相似,與政府公務船舶名稱相同或相似,申請人戶籍地以外的省、市簡稱加船舶種類組成的文字。
「船舶登記辦法」適用範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所有或光船租賃的船舶;依法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所有或光船租賃的船舶。但在該法人的註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者,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外商出資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中國企業法人自用且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拖船、躉船、浮船塢;公務船舶和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或光船租賃船舶;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註冊的企業法人所有或光船租賃的船舶。
管理權限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全國船舶登記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權限開展轄區內船舶登記工作。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變更、轉讓和消滅,應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船舶由兩個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共有的,應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抵押權、光船租賃權的設定、變更、轉移和消滅,應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船舶登記港為船籍港,船籍港名稱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統一確定並對外公布。船舶登記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據其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就近選擇,但不得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船舶登記港。企業法人依法成立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船舶,可依據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
融資租賃的船舶,可由租賃雙方依其約定,在出租人或承租人住所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光租外國籍船舶,由船舶承租人依據其住所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船舶登記應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二)受理;(三)審查;(四)記載於船舶登記簿;(五)發證。
船舶取得識別號後,申請登記前,下列申請人可申請核定船名:現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賃外國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擬申請登記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定造人向擬申請登記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未確定擬申請登記地或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
船名使用方面,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個名稱,船名不得與登記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船名經核定後,在任一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手續時均可使用。二十四個月內未辦理船舶登記手續,經核定的船名自動失效。
有關禁止使用的船名,船名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帶有民族歧視性或殖民主義色彩;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使用的。限制使用的船名則規定,除經有關機關批准外,船名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與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名稱相同或相似;(二)與國家機關、政黨名稱相同或相似;(三)與國家領導人姓名相同或相似;(四)與政府公務船舶名稱相同或相似;(五)申請人戶籍地以外的省、市簡稱加船舶種類組成者。
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地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對區內企業的船舶開展登記的行為,適用有關規定。自貿區登記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可由外國驗船公司在經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認可,逐步開放的範圍內實施入級檢驗。自貿區內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無線電管窲機構和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簡化各項業務辦理條件、優化辦理程序,縮短辦結時間,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得的資料,免予申請人提交。
海事一站式辦理,國際登記船舶申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時,可一併申請辦理以下海事業務:(一)(臨時)符合證明核發;(二)船舶防污染證書核發;(三)船舶文書核發。海事管理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統一接收、統籌辦理和統一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