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十四日公布「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報運貨物進出口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發生小額漏稅情形,為免錄案控管結果有礙通關便捷,影響商民觀感,亦能節省稽碼成本並利執行,將刪除現行有關一年內有三次以上違章事實不適用免罰規定。
由於現今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跨境交易日益成長,該類貨物價值及數量不大,多採快遞及郵遞方式通關,海關實務上發現此類案件所申報之內容常與實到貨物有些微差異,發生小額漏稅,雖依規定,免予處罰,惟為落實現行第一項但書規定,海關須辦理追徵稅費,尚需額外耗費時力,錄案管控違章次數,案量繁重,執行漸生窒礙,影響貨物通關,造成商民不便。
縱查違章紀錄確有達一年三次以上違章事實者,依現行但書規定不得免罰,即應踐行繁複之緝案處罰程序,惟其漏稅仍屬輕微,處理該類案件徒增稽徵成本與處罰金額顯不相當,亦造成民眾觀感不佳。為貫徹微罪不舉原則,並利海關業務執行,擬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鑒於報運貨物進口,於報關時即申請退運或三角貿易轉售貨物至第三地,該貨物並未進入國內,尚不生漏稅及逃避管制問題,將予明定免罰。
關於實務上報運貨物出口報明委外加工並將復運進口案件,出口貨物需經審核及查驗程序,並檢取貨樣,以備進口時核對,制度上已有事前防錯措施因應,難於日後逃漏關稅及逃避管制,若經查獲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同情形,實與一般出口貨物虛報情形無異,無由再特別規定,因此擬刪除有關不適用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