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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貨物 即起得攜至機場辦到貨註記出境 2016-06-23

高雄關二十日公告,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貨物二十一日起,得於加工區辦理通關後以手提方式攜帶至機場辦理到貨註記出境。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貨物件數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且價值在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免辦簽證限額以下者,得於區內辦理通關後以手提方式攜帶至機場辦理到貨註記出境。


受理時間為實際出口日之前一日或當日;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上班時間外及例假日請事先申請,以利派員辦理。



報關文件:出口報單、發票、裝箱單嶡單件者免附)及其他有關文件;並於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攜帶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搭乘班機之日期及航班,以利機場出境服務檯核對。


報關注意事項:


(一)出口關別:該關所轄出口關別為BIBL,其中BI係高雄小港機場虛擬關別,BL係臺南機場虛擬關別。另CI係臺北關稽查組虛擬關別,CK係松山分關虛擬關別,DI係臺中關機場虛擬關別。


(二)託運單主號應申報NIL


(三)卸存地點:出口關別卸存地點應申報縣市別三碼數字+ZZZZZ


此外,另備報單影本二份由攜帶人隨貨送交出口地海關出境服務檯,經核對封條號碼、攜帶人身分、搭乘班機之日期及航班無訛,辦理「到貨註記」後,一份由出口地海關留存,另一份經出口地海關核章後由攜帶人繳回駐區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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