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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修正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 生效2016-07-06

財政部關務署發布修正「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第三點、「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規定,電腦核銷以出口報單放行日期為基準:「實施日」之前出口放行者,採人工方式核銷;「實施日」起出口放行者,採電腦核銷。自「實施日」起,同一份復運進口報單其原出口放行日期不同者,得兼採「電腦」及「人工」二種方式核銷。


「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為配合各關作業需要之不同,原出口報單之電腦核銷於復運進口報單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不影響貨物之通關。至於電腦核銷作業所涉工作分配之問題,由各關依職權自行調整。


長單之處理依「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之出口報單,因書面報單項次與傳輸資料不同,致無法以電腦核銷者,一律予以註記,並改以人工方式核銷,報單應保存五年。


實施初期採雙軌制,出口報單如採濃縮報單或已以人工核銷者,續採人工核銷,其餘一律以電腦核銷,且為避免重複核銷,貨物出口時如有紙本出口報單,出口通關單位應於出口報單上註記「已採電腦核銷,不再人工核銷」,不再辦理出口報單調單核銷作業。


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外銷品由國外復運進口時,納稅義務人除按一般進口貨物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時,應逐項傳輸欲核銷之原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主動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表示書面審查;已先行補運相同貨品掉換原出口不良品者,應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報明先行補運之出口報單號碼。



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海關核符原出口報單資料後,按下列通關程序辦理:


(一)原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N」(未申請沖退原料稅報單副本)者:免徵成品關稅放行。


(二)原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Y」(已申請沖退原料稅報單副本)者:


1、須再復運出口:納稅義務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後放行,並於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後解除擔保;逾期補徵已退還原料關稅。


2、不再復運出口:


1)由海關補徵已退還之原料關稅後放行。


2)如納稅義務人急於提貨,得向海關申請提供擔保後放行,其應徵稅費於事後由海關補徵。


3)經繳回原核發單位註銷之沖退稅用出口報單副本者,免徵成品關稅予以放行。


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第二點修正後規定,下列案件免核銷原出口報單:


(一)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輸往國外之保稅貨物復運進口者,納稅義務人應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項次,並提供原出口報單副本或影本。


(二)關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規定之復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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