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公告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疤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時限修正事項。
運輸工�靋t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除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規定時限申報外,自本(七)月起至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寬限期內,空運一般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截止時限為夜間(下午六時後至翌日上午八時前)或假日期間者,其申報截止時限得延長至飛機實際抵達本國機場後最近一次海關上班日之上午九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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